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宫某某于2020年5月4日2时许,溜门进入莱阳市富水小区北门鸿宇砂锅店,从台吧处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
2、被告人宫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16时许,溜门进入莱阳市义乌商城25号楼108号店铺,盗窃店内珀金戒指1枚。
3、被告人宫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8时许,溜门进入莱阳市郝格庄村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900元。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明镜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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