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11日至9月11日、自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宫某某以其本人身份证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安亭支行办理了一张账号为62178808000********的银行卡。2017年10月19日12时许,宫某某与他人冒充被害人董某某所在单位领导的李某甲,以正在开会不方便、请董某某垫付资金代为转账为由要求董某某将人民币2.3万元转至宫某某的上述中国银行账户。当时14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宫某某账号为62178808000********的中国银行账户。
2017年11 月26 日,被告人宫某某驾驶其冀D*****号白色小车将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从上海昆山载至上海市**镇,后刘某某办理银行卡3张(其中包含卡号为6228480039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U盾)、李某丙办理银行卡2张,二人将上述5张银行卡交给了李某乙,李某乙将银行卡交给了宫某某。
2017 年12 月20 日,黄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张某甲收到不法分子发来的诈骗短信,对方自称是邦柯公司老总“柯某甲”,要求张某甲通知公司财务部长李某丁加入公司QQ 群。李某丁随即加入该QQ 群后,发现公司老总“柯某甲”、“张某乙”(公司市场部老总,柯某甲妻子)都在群中。“柯某甲”在该群中告知李某丁,其与刘某某有一笔185 万元的资金往来,是由刘某某汇给柯某甲的,并通过QQ 将收款截图发送给了李某丁查看,李某丁信以为真。随后,“柯某甲”告知李某丁其与刘某某之间协议内容需重新商定而无法签订合同,需将185 万元退还刘某某,并要求其通过公司账户先行将钱汇给刘某某。李某丁得到公司老总“柯某甲”指示后,随即将此事告知公司财务出纳柯某乙,柯某乙通过公司账户将185 万元通过网银转至刘某某卡号为6228480039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2018年4月5 日,被告人宫某某在G****次列车上被南京乘警支队乘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柯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甲、董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冒用单位领导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7.3万元,存入其本人的银行卡和收购他人的银行卡账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高军
代理检察员:龚俊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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