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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贩卖毒品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街**号。曾因吸毒,于2010年6月3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罚款700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8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宫某某表示不愿意适用认罪从罚从宽制度。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许,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宫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宫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在宫某某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街**工商所附近租住的房子内,被告人宫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某某0.5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决定、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明细照片附光盘、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检举材料转递函、看守所健康检查;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健
代理检察员: 李玲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05272****。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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