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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7********,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粮农,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宫某某明知其价值2.5万元玉米与5万元水稻已被磐石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变卖,并将售粮款挪作他用,未上交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宫某某将全部案款6万元上交至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该执行案结案。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4执686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案卷有关材料;6.结案通知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甲葛某某孔某某孙某乙张某某秦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宫某某的录像光盘一张。

四、视频资料

磐石市人民法院送达过程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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