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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宰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5********,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宰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耿马自治县**镇**村被害人林某某豆子地工棚内盗取豆架若干个。

2020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宰某某再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被害人林某某豆子地工棚内盗窃农药若干及蓝色绿大地牌3WBS-20型电动喷雾器1个,后被林某某当场抓获。经清点,宰某某盗窃的农药有:汉顿牌氟菌.肟菌脂(净含量15克)271袋、全能1号(净含量1000ml)1瓶、螫络王(净含量1千克)1瓶、塔克斯(净含量1000ml)1瓶、蓟马速溶(净含量1升)1瓶、异菌脲(净含量500克)1瓶。经鉴定,被盗农药和电动喷雾器价格为人民币2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农药数量核定记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销货清单;

2.证人所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封存笔录,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认定告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宰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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