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宴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晏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聂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组。聂磊军2008年因抢劫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月21日刑满是释放;2011年因抢夺罪于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安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沿河县,住**街道**路**号。安华因盗窃罪于2011年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3月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沿河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聂某某、安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聂某某从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在一个叫“**妹”的女子处以1500元价格购买了两克冰毒,购买冰毒后于2020年3月23日中午,聂某某携带两克冰毒回到沿河。2020年3月24日,费某某、聂某某、晏某某三人在晏某某位于沿河县**小区家中,费某某在聂某某手中以每个零包冰毒500元的价格,购买两个零包,费某某当场支付500元现金给聂某某,并承诺另外一零包冰毒事后微信转账给聂某某,但另外零包冰毒毒资未支付给聂某某。

2020年3月25日,晏某某携带三个零包冰毒在费某某位于沿河县**街道鼎鑫居住处一楼电梯口,以每个零包冰毒500元的价格,贩卖两个零包冰毒给费某某。费某某当场支付500元现金给晏某某,并承诺事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再支付500元,二人交易完成后,走出电梯口时被沿河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量,在晏某某、费某某身上查获的三个零包冰毒疑似物共计0.85克,经鉴定:疑似毒品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2020年2月28日, 2020年2月28日,安某和陈某某每人出资700元交给安某某购买冰毒,其中安某某拿现金700元给安某,陈龙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安华,给共计1400元人民币,安华收到钱后,分两次在晏前军购买两个零包冰毒,价格共计1000元,从中赚取400元人民币。

另查明:晏某某2019年因盗窃罪被沿河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1年6个月,2020年2月24日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判决书、沿河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费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宴某某、安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安某、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安某、晏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对于该次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不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安某有期徒刑8个月,不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聂某某是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不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勇

                                               检察官助理 李群霞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晏前军县被监视居住,联系号码:1888637****,聂某某、安某被羁押于沿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光盘九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