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容建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曾因盗窃罪于1986年被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盗窃罪于1997年被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再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罪于2015年被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容建忠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建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容建忠驾驶云*****摩托车窜至麒麟区**街道**村**号,乘无人之机,用携带的工具撬窗进入赵某某家,从被害人赵某某家二楼衣柜抽屉里盗窃现金人民币437.61元,并将被害人的贵人鸟运动鞋两双、LISHA牌黑色皮衣一件、拖鞋一双、内裤一条、袜子十双、腰带一根等装入事先带去的一个编织袋里时,被赵某某回家发现并被抓获。经鉴定,容建忠盗窃的现金及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25.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建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累犯。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容建忠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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