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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鲁某某等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驿城区**镇人大代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村**组,住址同上。因嫖娼于2016年10月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鲁某某、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4时40分许,驻马店市公安局**支队执法民警杨某某带领辅警张某乙、卢某某、张某丙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街执勤查酒驾期间,在对驾驶摩托车的文某某进行核查时,遭该村村支部书记容某某无故指责、辱骂,民警在依法带离容某某调查情况时,遭到容某某辱骂、反抗,导致多名村民闻讯到场围观,其中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甲伙同李某某(已判刑)、龚某某(已判刑)等多人参与撕扯、辱骂、殴打民警,并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和催泪喷雾剂,致执法民警杨某某受伤、警用执法记录仪损坏。经鉴定,涉案执法记录仪(已损坏)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执法单位及执法民警杨某某等人均表示谅解被告人容某某、鲁某某、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容某某、鲁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鲁某某、张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鲁某某、张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容某某、鲁某某均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村**组,张某甲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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