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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身份证号码45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西浦北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1时40分,被告人容某某驾驶桂E****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E****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公路**路段,碰撞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容某某赔偿给陈某某亲属死亡丧葬费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意见;五、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伯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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