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容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昆高速1233km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查获照片;2.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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