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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00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容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刑)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村**区**巷**号**房内,容留谢某某(已判刑)、盘某某(已判刑)、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摇头丸。归案后,被告人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 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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