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街道**村委**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酒店安全通道旁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黑色电动车(无法核价)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同年5月27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银色电动车(无法核价)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同年6月4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2元)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同年6月10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门前将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青蓝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同年6月10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楼梯间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1元)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同年6月1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一楼公共停车处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电动车一台黑色电动车(无法核价)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同年6月11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黄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7元)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50元。
同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之二门前将被害人谢某乙的电动车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白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偷走。次日,容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的白色电动车及自制六角钥匙、套筒各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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