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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小组**社区**村**号,现住原籍。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肺结核严重传染性疾病于2019年9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容某某在三亚市建港路公交车站处看见被害人黄某某,便上前与黄某某打招呼。接着容某某借口向黄某某借手机打电话,黄某某将一部OPPO 牌R11S手机交给容某某,容某某便拿着手机边打电话边朝建港路方向走去,趁黄某某不注意之际,将该手机盗走。后容某某将该手机质押给他人,换取300元人民币用于赌博。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人民币1877元,尚未追回。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信息、残疾人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8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三亚市海棠区**村**小组**社区**村**号,联系电话:1397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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