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98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容某某伙同“老头”(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镇**社区**新区**巷**号门口,先后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美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875元)和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687.5元)盗走。后“老头”又独自窜至**镇**村**路**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美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286.6元)盗走。当日7时许,容某某二人来到**镇**路**号一废品回收站,将盗得的上述三辆三轮车销赃分赃。公安人员于当日15时许在**镇**网吧将容某某抓获,并在销赃处起回上述被盗三辆电动车三轮车。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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