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9日14时8分许,被告人容某某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村*路**号**养生馆内,在该店铺内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2、2018年5月29日11时22分许,被告人容某某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路**号*楼**房被害人彭某某的家中,盗窃OPPO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OPPO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364元。
3、2018年12月21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容某某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商铺**号店铺内,盗窃被害人傅某某放在店铺工作台上腰包内的现金2500元人民币。
4、2017年6月14日17时4分许,被告人容某某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路**号店铺内,盗窃被害人洪某某放在店铺台面上的苹果手机一部。
2019年2月2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盗窃的容某某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视频研判报告、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傅某某、彭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判决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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