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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53********,汉族,小学,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号。2006年4月3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 4月16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容某某与颜某某电话联系后于2020年11月2日19时许,驾驶男装摩托车去到台山市**镇**墟**路**号**处,将1小包毒品卖给颜某某,非法得款10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抓获二人,在被告人容某某处扣押一台手机和一辆男装摩托车,并在摩托车附近地上搜获被告人容某某扔在地上的100元;在颜某某附近地上搜获颜某某扔在地上的1小包可疑毒品。随后,民警依法搜查被告人容某某住处台山市**镇**村**号,在住处二楼电视台上的炒米罐内查获5小包可疑毒品。

经称量,现场查获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07克,在容某某住处查获的5小包可疑毒品共净重0.74克。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均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

2、证人颜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封装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进出库登记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春华

20201230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4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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