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22时10分,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粤C9D****号小型轿车在***线3KM+500M(吴川市**镇**村路口)左转弯行驶往**方向时,与从**往**方向由被告人容某甲醉酒驾驶搭载着容某乙的粤G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容某甲、容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容某甲的血样经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粤中博司鉴所[2018]毒检字第132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52.9595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容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容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容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造成二人受伤,且在该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现依法被刑事拘留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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