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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容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1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证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容某甲纠集容某乙和何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镇**村一鱼塘边集装箱内开设一赌场。赌场利用一副扑克牌玩“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100元以上不设上限,“世界庄”轮流发牌的形式进行,赌局每发一轮牌由容某甲抽水100元。容某乙和何某某负责外围看风。2020年2月27日23时许,民警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容某甲、容某乙和何某某以及参赌人员黄某某、容某丁、李某某、容某戊、容某辛、容某庚、容某己、容某壬和许某某等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2000元(其中李某某赌资8800元,容某庚赌资4000元,容某辛赌资4000元,无主赌资5200元),木桌一张和扑克牌一副。2020年2月28日0时许,珠海市斗门区井岸派出所民警将容某甲传唤到井岸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甲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8月26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容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1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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