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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容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村委会******号,住原籍。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8月25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1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和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前后,被告人容某甲为防止家中槟榔被盗,分别从五金店和淘宝网店购买射钉枪、空弹、瞄准器、钢珠等物品进行非法改装。在接到重庆警方线索后,2020年8月24日12时许,乐东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口头传唤容某甲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次日,民警到容某甲的住所和槟榔园依法进行检查,查出射钉枪1把,气枪1把,疑似枪支1把,钢管8条,瞄准镜2个和空弹61个。经鉴定,检材编号4600002020030101-JC-001的枪型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枪管类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检材编号4600002020030101-JC-002和4600002020030101-JC-003的两把枪型物品均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1把,气枪1把,疑似枪支1把,钢管8条,瞄准镜2个,空弹61个、手机1部;

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淘宝订单截图;

3.证人麦某某、容某乙、容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容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对在案的全部物证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银莹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容某甲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证射钉枪1把、气枪1把、疑似枪支1把、钢管8条、瞄准镜2个和空弹61个现暂存于利国派出所,1部手机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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