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容某甲(曾用名容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0********,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林场宿舍**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民警在专案清查行动中,发现被告人容某甲有非法持有枪支的嫌疑,后在容某甲居住的**林场宿舍内搜获了一把射钉枪、七百发子弹,民警依法提取扣押。同年10月5日,容某甲自动到大田派出所投案并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支射钉枪、七百发子弹;
2.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
3.证人符发忠、张红帅的证言;
4.被告人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 楠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容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扣押的射钉枪及子弹存放于东方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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