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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宽某某、才某某代替考试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宽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5251994********,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大学学生宿舍,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6211993********,藏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海省玛沁县**中学教师,住青海省玛沁县**乡**牧委会**牧业合作社**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宽某某、才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才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宽某某,让宽某某代替其参加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吐蕃文献选科目考试,同年10月15日左右,被告人才某某将其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邮寄给被告人宽某某,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宽某某携带被告人才某某的准考证件,在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兰州十中考点第9考场6号座位替考时被监考人员发现,被交与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宽某某指认替考现场的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宽某某、才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告人宽某某、才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宽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宽某某、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让被告人宽某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宽某某代替被告人才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宽某某、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宽某某、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宽某某、才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玲

    书记员:解  敏

    2020年9月15日 

附:1、案卷三宗;起诉书十一份;

    2、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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