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宾小七,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路**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小七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宾小七在贵州省六枝特区桃花公园门口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12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鉴定,从宾小七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宾小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宾小七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宾小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小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小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宾小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宾小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宾小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律
检察官助理 何小冬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宾小七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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