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40号
被告人宾建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8********,汉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委**村**号。2008年10月1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3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建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宾建章窜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广东国际大厦对出天桥底,乘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283元)用自带的开锁工具将车锁剪断,骑车逃走,逃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世贸大厦汉堡王对面机动车道时,被公安人赃并获归案,缴获的赃物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开锁工具等物证,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宾建章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建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宾建章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宾建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建国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宾建章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表随卷移送;
4.缴获的1个七字套筒和7个自制开锁工具,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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