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474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2017年11月29日因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45分,被告人宾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粤A8****号的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妻子董某某,沿中山市南头镇南三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东福北路迈豪酒店对开路段(即南三公路与东福北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宾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 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宾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002****、1345093****)。
2、本案案卷二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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