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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街**号****单元****。2018年7月20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宾某某在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金洪饭店”吃饭喝酒后,当晚23时许驾驶川Q*****号小型客车从屏山镇新市分流区东升街往屏山镇安康小区行驶,又从安康小区往丽水小区家里行驶,行驶至屏山县人民医院外路段时,被屏山县公安局特巡警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进容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宾某某现住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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