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黄某某、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2009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3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在平南安怀镇高荔村旧莫屯、大岭屯、安怀镇龙眼基地附近、平南镇新盘村木凭屯等地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该赌场是利用“纽扣粒”作赌具,以赌“抓摊”方式进行赌博的。每次前来参赌的人数有二、三十人,每盘赌资达几千元以上。被告人某某甲在该赌场中主要负责从事赌场庄家和负责抽水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杨某甲、陈某某、李某甲、杨某乙、张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宾金权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在赌场中主要负责从事赌场庄家和负责抽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