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宾灿强某某,男,1984年**月**日1984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84********44070219840302181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关马鞍山**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关马鞍山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灿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宾某某灿强在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巷12号3单元,将被害人喻某某喻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超越型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0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宾灿强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天宏物业”小区3栋116号门面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起子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购车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喻某某喻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宾灿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宾灿强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宾灿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灿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灿强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宾灿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宾灿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远丽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宾灿强某某现在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作案工具起子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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