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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宾某某盗窃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路**号**区**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于2015年11月19日被呼伦比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海拉尔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宾某某在阿荣旗**镇王某甲家中居住期间,趁王某甲家中无人,将王某甲妻子王某乙放在南卧室衣柜中女士手拎包内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2019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宾某某在王某甲家居住期间,趁王某甲家中无人,从北卧室衣柜中的一件女式外套兜内盗窃500元现金;盗窃的金项链被宾某某以2000余元卖掉。以上盗窃所得全部被其用于个人花销。经阿荣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盗窃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胡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宾某某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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