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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宾某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镇**村**号,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镇**村**号。被告人宾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宾某某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3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笑,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6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无前科。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笑,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镇**村**组**号,无前科。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5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毛,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号,无前科。被告人凌某甲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6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毛,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凌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凌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宾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与凌某乙(另案处理)、凌某丙(另案处理)四人合伙成立了株洲市荷塘区**加工厂,宾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明知刘某某(已判决)在株洲市天元区**地块和**镇非法开采山砂的情况下,仍然向刘某某收购山砂1654536,非法获利约22万元。

2、2017年-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成立了株洲市**区**洗砂场,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周某某明知刘某某在天元区**地块和**镇非法开采山砂的情况下,仍然向刘某某收购山砂278776元,非法获利约10万元。

3、2017年-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凌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成立了株洲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凌某甲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凌某甲明知刘某某在天元区**地块和**非法开采山砂的情况下,仍然向刘某某收购山砂277400元,非法获利约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凌某甲均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宾某某退缴了100000元赃款、周某某退缴了50000元赃款、凌某甲退缴了30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凌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宾某某伙同黄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宾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何永

检察员:周胜

检察官助理:张维伊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凌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宾某某联系电话:1557330****,黄某某联系电话:1307701****,周某某联系电话:1360733****,凌某甲联系电话:1897411****。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及所有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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