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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宾某某贩卖毒品、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未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87年****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座*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张某甲的介绍认识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宾某某。2020年5月30日,何某某要求宾某某购买两包冰毒,并使用微信转账人民币850元给宾某某,答应给宾某某一包冰毒。18时许,宾某某将要给何某某的两包冰毒中的其中一包放置在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口的一棵树头下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抓获宾某某时查获的两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量共计0.5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1.2020年5月16日14时许,何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公寓**栋****房内,容留张某乙(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吸毒。

2.2020年5月16日23时许,何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公寓**栋****房内,容留郑某某(另案处理)吸毒。

3.2020年5月17日13时许,何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公寓10栋2301房内,容留文某某(另案处理)吸毒。

4.2020年5月19日21时许,何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酒店****房内,容留郑某某(另案处理)吸毒。

何某某因吸毒不适摔倒,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宾某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宾某某。

经鉴定,何某某、文某某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宾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宾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麦幸景                                       

                              检察官助理 严楚欣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宾某某、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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