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现暂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酒店旁**店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将该案依法退回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进行补充侦查后重报;我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宾某某受境外朋友之托,要求其到缅甸境外运送五人偷渡入境。当日,其驾驶号牌为云******的车辆至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附近,其下车后通过边境便道出境,并带代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熊某某、陈某某五人由该便道偷渡入境。当日上午10时许,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站永和分站的执勤民警将偷渡入境的代某某、袁某某等五人查获,同时查扣涉案车辆(云******),但未抓获被告人宾某某。后该案件交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办理,边境大队于2019年11月20日口头传唤被告人宾某某到案,当日16时54分被告人宾某某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宾某某对运送代某某、袁某某等五人偷越国(边)境,并获利9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以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宾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酒店旁**店铺。联系电话:17382130605、1524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被告人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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