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76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2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宾某某委托秦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厦**号,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等。**公司成立后,宾某某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组织管理公司员工以与宁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销售睡枣为名,通过推介会、相互推荐等方式进行宣传,并许诺高额投资回报,从而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融资。融资模式分为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集资参与人以330元每单(小单)或3300元每单(大单)的价格投资,静态模式以30天为限,每日连本带利返还16元,30天期满后,小单投资可获得返还本息共计480元,大单可获得返还本息共计4800元。动态模式则不设期限,以集资参与人介绍下线参与投资为条件赚取提成费用,可从第一层投资收益中提取8%,从第二层投资收益中提取2%,从第三层投资收益中提取3%。经审计,自2017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宾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45.60万元,累计偿还本息209.89万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宾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交易凭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龚某某、古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变相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44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欣
检察官助理:郭 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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