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经商,系浏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住浏阳市**街道办事处**园**巷**号(户籍在本市**镇**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0月1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宾某某于2013年2月1日与他人合伙创立浏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产开发,2013年2月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筹措资金开发位于本市**小区的“**广场”房产项目,自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宾某某以月息2分5厘的利率,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借款吸纳资金,共计向社会公众29人借款吸纳资金4956万元。具体情况是:2013年11月6日向熊某某借款110万元;2014年1月22日向李某甲借款200万元;2013年1月和2014年4月,先后两次向刘某甲借款共370万元;2014年10月10日向丁见涛(邓某某之母)借款90万元;2014年6月26日向张某某、李某乙借款400万元;2014年2月24日向李某丙借款300万元;2013年7月2日和2014年,先后陆续向潘某某借款234万元;2014年2月19日向周某甲借款110万元;2014年1月27日向周某乙借款25万元;2014年5月28日向黎某某(鲁某某之妻妹)借款150万元;2014年2月20日、4月14日、10月29日和12月28日,以月息2分先后四次向袁某某(娄某某之妻)借款730万元;2014年3月31日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22日向李某丁借款100万元;2014年1月22日向梁某某借款220万元;2014年6月17日向戴某某款150万元;2014年2月24日向刘某乙借款40万元;2014年2月25日向项某某借款30万元;2014年2月24日向彭某某借款120万元;2014年10月13日向李某戊借款100万元;2014年5月15日向聂某某借款200万元;2014年8月6日向宋某某借款50万元;2013年7月25日、8月8日和11月6日,先后三次向袁某某借款287万元;2013年7月12日向任某某借款100万元;2014年6月19日向何某某借款170万元;2013年8月17日、21日和2014年2月17日,先后三次向汪某某借款100万元;2014年3月3日向周某某借款200万元;2014年6月19日向张侔丙借款200万元;2013年1月16日和12月25日,先后两次向李某己借款150万元。
被告人宾某某吸收上述资金后,用于了位于本市城区**小区的“**广场”房产开发项目建设。该房产项目已基本峻工交付业主,经法院民事调解或判决,被告人宾某某已偿还和支付部分出借款人(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详见《财务鉴定报告》)。
2018年1月9日,浏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银华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宾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吸资明细表、报告、报案材料、公司章程、交纳土地款明细表、项目保证金明细表、进账单、收据、公司代付宾某某借款明细表、分户明细账、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偿还协议书、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借条、银行汇款回单、转款回单、存款凭条、受托付款证明、收据、收条、民事起诉状、担保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支付令、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查询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熊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鲁某某、娄某某、王某某证言;③财务鉴定报告;④被告人宾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19年3月14日
附:一、被告人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251****);
二、移送案卷七册(含检察组卷一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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