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前后,被告人宾某某开始在租住的衡阳市南岳区**路**号**楼出租房内接收他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投注,再通过微信报单给微信昵称为“a”及“唯伊”的前后两个上家,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投注金额赚取佣金。期间,被告人宾某某通过微信经营地下六合彩共计金额为88485元。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宾某某位于衡阳市南岳区**路**号*楼的住所内有人在买卖地下六合彩,随即对该住所进行检查,并当场将被告人宾某某及正在被告人宾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肖某某、武某某、旷某某、谭某某、喻某某当场查获,同时将被告人宾某某现场作案时使用的写码单11张、买码书3本、计算器1个以及黑色OPPO手机1个进行查扣,后将手机发还给被告人宾某某。被告人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物证:写码单11张、买码书3本、计算器1个;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武某某、旷某某、谭某某、喻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下注情况统计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宾某某明知他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而参与销售“六合彩”,帮助他人进行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884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主动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雄
检察官助理:罗炜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衡阳市南岳区**路**号,联系电话1817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写码单11张、买码书3本、计算器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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