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宾某甲,曾用名宾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6********,汉族,株洲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7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4时许,被告人宾某甲伙同贺某某、余某甲(均已判刑)和宾某宾、汤某某、凌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四三零公交终点站贺某某夜宵店吃夜宵时,因为宾某甲敬夜宵店另外宾某丁一桌酒时,宾某丁没给宾某甲面子,被告人宾某甲伙同贺某某、余某某将吃夜宵的宾某丁、张某某、余某乙三人打伤。宾某丁、张某某的伤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宾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宾某甲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策雄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宾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