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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某某、翟某某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宿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91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913,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宿某某利用国家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补贴的政策,以其儿子宿某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专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村会计翟某某,在明知宿某某的儿子宿某不具备享受危房改造补贴的条件后,仍然帮助宿某某的儿子宿某申报危房改造补贴并成功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455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宿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宿某某、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宿某某、翟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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