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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肇东市**镇**村村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宿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0的小型SUV吉普车,行驶至肇东市金玉公司东侧桥上路段时,单方发生肇事车辆侧翻,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 6616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宿某某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有关说明证明及抓获破案经过、照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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