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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某某故意伤害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宿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2时许,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卫生院门前路边,被告人宿某某因公共车位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史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将赵某某踹到在地,将史某某摔倒在地。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评定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史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言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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