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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宿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柘城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宿某某在柘城县**镇**村*其自家院里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宿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95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李雁娜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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