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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迁市某某线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单位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7********,单位地址沭阳县**镇**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85********,汉族,住沭阳县**镇**村**组**号,原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813631****。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单位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新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月29日,本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单位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法人。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或存在部分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中间人吴某甲(另案处理)从上高县**纺织有限公司、上高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为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发票金额14784724.6元,发票税额2513403.23元,价税合计17298127.83元,上述发票均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电费价税557377.99元,其应该抵扣而未能抵扣税额80986.55元,应当从其虚开数额中扣除。现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吴某甲从上高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税额288899.25元,价税合计1988307元。

2、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吴某甲从上高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发票税额777133.51元,价税合计5348506.83元。

3、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吴某甲从上高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发票税额628942.29元,价税合计4328602元。

4、2015年9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部分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吴某甲从黄梅**纺织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税额252457.2元,价税合计1737500元。其中,有真实货物交易82500元。

5、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部分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吴某甲从黄梅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发票税额565970.98元,价税合计3895212元。其中,有真实货物交易1114547.5元。

2015年,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申办了第二台变压器,其产生的电费由于发票抬头非本公司名称而未能抵扣。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同案关系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宿迁市**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飞林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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