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8〕266号
被告人密木四,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7********,傈僳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腾孟拉,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木四、腾孟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密木四、腾孟拉携带毒品乘坐车牌为云******轿车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发,准备前往盈江县**镇**街子。当日6时54分,途径盈江县弄璋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岔路口时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副驾驶位查获被告人腾孟拉携带的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十滴水瓶装的海洛因六十二瓶,经称量,共净重23.76克,从被告人腾孟拉身背的黑色皮包内查获oppo牌触屏手机一部。从该车后排座位上查获被告人密木四,当场从被告人密木四身上查获用十滴水瓶装的海洛因十瓶,经称量,共净重3.62克;从后排座位上的黑色塑料袋内查获被告人密木四携带的用十滴水瓶包装的海洛因二十瓶,经称量,共净重7.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木四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运输10.71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腾孟拉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运输23.76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密木四、腾孟拉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二册,光碟九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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