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密某某和曹某某有借贷纠纷,经桃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予支持,后上诉至衡水中院,为打赢官司,密某某找被害人江某某为其作伪证,江某某没有给密某某做伪证,后中院维持原判。密某某为此对江某某产生怨恨,自2018年11月2日开始其多次到江某某所住的桃城区**路**生活小区以辱骂、砸门等方式滋扰江某某的正常生活。2018年11月29日密某某再次到江某某家辱骂江某某,江某某媳妇胡某某报警,新华路派出所出警对其批评教育,密某某在新华路派出所写下了不再到江某某家进行滋扰的保证书,但事后其不思悔改,仍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2月28、2019年5月28、2019年7月13日多次到江某某小区楼下辱骂江某某。严重影响了江某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给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4被告人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密某某辱骂视频、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某为发泄私愤,多次到被害人江某某居住的小区辱骂江某某,在公安机关介入对其批评教育后,其写下保证书不在辱骂江某某,但事后其不思悔改,仍然继续多次到江某某居住的小区辱骂江某某,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并且在小区内造成极坏的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玉华
附:
1.被告人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584****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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