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密某某,男,绰号“密*”,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密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陈某某从看守所将其儿子“捞”出来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微信转账记录、收据、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熊景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密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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