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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密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13号

被告人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镇**保安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村**街**号**房。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1时许,梁某某(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正在广东省广宁县准备回佛山的被告人密某某(微信昵称“初见”),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3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密某某。密某某随即向他人购入毒品后带回佛山。当天18时某某,当密某某在其住处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村**街**号**房某某部分毒品交与梁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梁某某身上缴获其购来的毒品0.37克,在密某某身上缴获自行截留的毒品0.07克。

经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矿城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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