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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勇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寇勇,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住本市南开区**里**号。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2月13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因同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寇勇与被害人钟某某相识。因被害人因不熟悉网上银行办理、支付宝提现至他人账户、转账等业务的操作,故被告人寇勇与被害人一起至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并多次帮被害人操作手机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宝提现。2019年4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寇勇在被害人钟某某位于本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号的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操作被害人手机,通过手机银行向自己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5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寇勇在本市南开区**养生馆内与被害人钟某某聊天期间,趁被害人不注意,操作被害人的手机,通过手机银行向自己的账户转账人民币96020元.被害人2019年5月8日发现卡内余额只有7元,遂报警。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红桥区天津西站将被告人寇勇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寇勇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寇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寇勇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璐
代理检察员:姚家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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