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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和平、彭枫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寇和平,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枫,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小学肄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和平、彭枫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寇和平、被告人彭枫去至岳池县城区******小区****单元****号刘某某家,试探其家中无人后,由彭枫望风,寇和平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家中,将其家中的两枚金戒指、一枚装饰戒指,及一条项链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被盗的两枚金戒指价格共计人民币4452元。被盗装饰戒指、项链价值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和平、彭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和平、彭枫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寇和平、彭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寇和平、彭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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