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寇彦林,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巷**组**号,现住西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6********。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彦林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一个叫做“胖子”(男,姓名不详,在逃)的找到被告人寇彦林,告诉他西安市**公园有一座古墓葬。二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幅已被揭好的壁画。二人拿到本市长安区韦曲西街寇彦林租住的房屋中。其后,被告人寇彦林找到张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又同姚某某、曹某某(已判刑)经过讲价,以人民币五万元的价格将画倒卖给了姚某某。被告人寇彦林分得二万五千元。一星期后,“胖子”又找到寇彦林,说古墓中还有3幅壁画。寇彦林又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又找到曹某某,张某某提前给“胖子”预支了十万元,被告人寇彦林分得四万五千元。其后,寇彦林、张某某、曹某某便再次到古墓中盗揭壁画,姚某某出资购买盗揭工具,张某某和曹某某负责在古墓中揭画,“胖子”和寇彦林在上面望风。盗揭的壁画有两幅,其中一幅已经无法修复,被姚某某丢弃。
经西安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勘测确认:被盗古墓葬现场位于长安区**公园内,系唐代墓葬,且规模较大,墓主人级别较高,尤其是墓室内的装饰壁画,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查扣的二幅壁画中,其中一幅为唐代国家二级珍贵文物,另一幅为唐代国家三级珍贵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彦林供述:2011年他开始盗揭和倒卖古墓葬中的壁画。他们一行人中有绰号胖子的、以及张某某、老姚(姚某某)、老曹(曹某某)。第一幅是他和胖子将已经揭好的壁画一同进行倒卖,他分得了二万五千元。第二幅是他们几个人下墓揭的,他负责望风,在此前他已经被姚某某预支了四万五千元。
2.曹某某供述:盗揭的壁画就是**公园的唐代古墓葬里的,盗揭的时候他和张某某一同前往,**村人。
3.张某某供述:2011年4月寇某某向自己倒卖一块墓志,后来又说墓志不好,自己还有一幅壁画,最后以三万五千元还是四万元成交的他记不清了。一周后,寇彦林联系他说古墓里还有一幅壁画,商讨价格后,当天晚上他和寇彦林等人又去了古墓,他给了寇某某和胖子五万,寇彦林主要在一旁搭把手和望风。
4.**公园考古勘探报告书显示:该墓葬为唐代墓葬,墓主人级别高,尤其是其中的壁画,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彦林盗揭**公园唐代古墓葬内的壁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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