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寇恒旭过失致人死亡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寇恒旭,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寇恒旭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0月2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恒旭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寇恒旭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武某甲近亲属武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寇恒旭,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寇恒旭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东林子村码头操作塔吊时,因操作不慎,导致爬上塔吊大臂修理吊钩钢带的武某甲被塔吊上的小车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武某甲系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寇恒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施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房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寇恒旭供述和辩解;

4.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9]16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恒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恒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恒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丽

检察官助理:季于翔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寇恒旭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25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