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Z7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乡**村**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村**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街道**村**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寇某某、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寇某某、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吊车在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生物城妇幼保健院在建工地内施工结束准备离开工地时,在工地大门处遇到被害人文某某正在清洗泵车,遂要求自己先行通过。双方沟通未果后,周某某在车上朝文某某按动汽笛声,文某某受惊吓后便将高压水枪朝周某某驾驶的吊车前挡玻璃喷水。周某某随后从驾驶室持一把斧头下车并抓住文某某的衣领推搡,被害人向某某见状便从旁边车上下来后与文某某一并将周某某挤压在中间抱住并夺下斧头。双方随后分开,周某某将吊车开出大门并横停在大门口挡住出路,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另案处理)、寇某某,称自己被人打了,请求前来帮忙,周某乙随即又喊上被告人种某某、周某丁、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并到达现场。23时许,六人到达现场后与周某某汇合,并不顾工地方的劝阻强行翻越大门处门禁进入工地内找到被害人文某某和向某某后,随即对文某某和向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周某丁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对文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文某某、向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脊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寇某某、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寇某某、种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寇某某、种某某在犯罪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周某某、寇某某、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6132****;被告人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6059****;被告人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6632****。
2.卷宗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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