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寇某某、张某某盗窃)(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镇赉县**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门。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孙某甲(已判决)、鹿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赵某甲、寇某某等人结伙盗窃盗窃**采油厂**队西北二公里处油井附近的油管100根。经镇赉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油管价值为11272.00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寇某某帮助滕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甲、鹿某某,被告人赵某甲与叶某某等人结伙盗窃**镇**分厂和**村大堤附近的油管60根。经镇赉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油管价值111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详细、到案经过、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镇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关于油管、油杆2014-2018年进货价格的说明,情况说明,关于废旧油管价格的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报废资产(废旧物资)移交程序、违法犯罪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叶某某、孙某甲、张某某、鹿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喜柱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门。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